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4-03-29 |
108 年5月28 日 劳动发管字第
10805047811 号 修正「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计画书裁量基准」,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计画书裁量基准」 部长许铭春 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计画书裁量基准修正规定
一、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查雇主申请聘雇或接续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於法定期间内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实施检查时所检附之 「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计画书」,特订定本裁量基准.
二、雇主应依「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一规定,规划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 计画书,规定其事项及基准如下:
(一) 海洋渔捞工作(陆上居住)、养护机构看护工作、制造工作、营造工作、屠宰工作及外展 农务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事项 基准 壹、饮食
一、饮用水
(一) 合乎饮用标准之饮用水,须有外国人易懂之文字或标 示,以资识别.
(二) 不得设置共用杯具.
(三) 非饮用水源(如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等),须有外国人 易懂之文字或标示,以资识别.
二、餐厅、厨房(如 设置应符合之标 准)
(一) 餐厅、厨房应隔离,并应随时清理,且应有充分照明、 通风及防止蚊、蝇、蟑螂、老鼠等之设施.
(二) 应备清洁卫生餐具及桌椅设施.
(三) 经健康检查不合格之外国人遣返前,其所使用之餐具应 特别单独处理,不得与其他外国人混合使用.
(四) 餐厅、厨房均应设置足够(二处以上)之安全门,以因 应紧急事故发生时逃生之需.
(五) 餐厅、厨房及卫生、化粪处理设备间,应距离三十公尺 以上.但卫生冲水式厕所不在此限.
(六) 经常维持整洁,由专人巡检,并作成纪录.
三、伙食
(一) 雇主提供外国人伙食者,应尊重外国人意愿及宗教禁 忌,确保伙食之卫生、足够且等价.
(二) 外国人自费由雇主提供伙食者,应尊重外国人意愿及宗 行政院公报 第025 卷第098 期20190528 卫生劳动篇 教禁忌,确保伙食之卫生、足够且等价.外国人人数未 满三十人者,应斟酌外国人多数意见决定伙食样式;
在 三十人以上者,应由雇主与外国人共组伙食委员会决定 之,其中外国人不得少於伙食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 贰、住宿
一、宿舍通道
(一) 宿舍区应设置宽敞畅通之通道,通道两侧有寝室者,其 宽度应为一点六公尺以上;
其他情形者,为一点二公尺 以上;
同一楼层内之居室楼地板面积未满二百平方公尺 (地下层时为未满一百平方公尺)者,为一点二公尺.
(二) 通道及消防设施,均应以外国人易懂之文字标示,并标 明紧急事故时之疏散方向.
二、宿舍不得设置之 工作场所
(一) 爆炸性物质、发火性物质、氧化性物质、引火性物质、 可燃性气体或大量易燃性物质之放置或储存场所.
(二) 使用窑、锅炉之作业场所.
(三) 发散安全卫生上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之作业场所.
(四) 产生强烈振动及噪音之机械设备附近场所.
三、居住面积 外国人之居住面积,指雇主提供外国人居住使用面积除以该 使用面积围内之外国人人数,每人应在三点二平方公尺以 上.
四、宿舍应设置合乎 规定之厕所、盥 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