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4-03-31
鲁教科字〔2018〕4 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2―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 年7月4日―3―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 对接我省新旧动 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 十三五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更好地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第一个周期 建设的基础上,省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实施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 创新计划 .为加强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资金(以下简称 资金 )指用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协同创新 中心 )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创新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协同创新中心是资金的直接使用者, 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高等学 校对资金的使用负总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资金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以下支出:

(一)团队建设费.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首席科学家、骨 干研究人员和其他科研人员的岗位补助、绩效奖励费.岗位补助 ―

4 ― 根据聘用人员在协同创新中心的不同岗位发放;

绩效奖励费依据 聘用合同规定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完成指标任务的予以奖励. 此项费用可按团队发放.

(二)人才培养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型人才、拔尖人才 培养、培训所需的开支.

(三)专用设备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的专 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或改造费用,以及运行维护费.

(四)科研材料和测试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科研创新活 动所需的材料、试剂等耗材费、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燃料 费等.

(五)国内外合作交流费和专家咨询费.指协同创新中心举 办或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 等所需的费用;

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进行 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六)知识产权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支付 版权及文献检索费、 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 网络建设与维护费、 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七)日常运行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 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资金应于下达的当年形成支出. 对未完成年度计划 ―

5 ― 者,视资金使用情况,按比例予以扣回,同时适当核减次年资金 下达数额.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收支预算是牵头高等学校综合 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牵头高等学校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 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 时纳入牵头高等学校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认真维护, 共享共用. 第九条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协同创新中心和牵头高等学校 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 牵头高等学校应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认真开展 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 对执行效果不佳或 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 责成牵头高等学校予以整改. 整改不力的, 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扣回资金,取消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 创新中心 资格. 第十一条 牵头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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