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4-03-31

6 ― 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 扣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3〕56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 年7月4日印发 校对:王勇共印

20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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