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4-04-01
A23 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信息披露 isclosure D ( 上接A22版) (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 定.

2、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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