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04-05 |
2019 年12 月30 日. 其他报告使用人:除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之外的经济行为相关 的当事方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特别事项:1.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深圳海派 )与东 莞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 知音 )模具合同纠纷,知音于
2018 年9月向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深圳海派支付人民币 6,778,000.00 元的模具款及逾 期付款的损失赔偿,支付呆滞物料损失的价款人民币 736,003.00 元;
以上合计 7,548,553.00 元,并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深圳海派名下的银行存款 7,548,553.00 元进行冻结.本案是因模具费引起的纠纷,深圳海派主张根据订单约定 模具费按实际产品订单采购的数量比例进行返还(约50 余万元),涉案模具生产的产 品质量不良,影响深圳海派的整机交付,知音应承担质量责任,法官当庭主持调解, 知音同意调解并当庭提出调解方案如下:(1)模具款人民币 6,778,000.00 元扣除计 算的应返还金额人民币 531,332.00 元后按
9 折处理;
(2)对呆滞物料损失人民币 736,003.00 元按
8 折处理;
(3)免除深圳海派因延期付款需支付的利息 270,500.00 元;
(4)深圳海派需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庭后深圳海派质疑知音的模具是否完整、 可使用,现已向法院申请模具鉴定,暂无结果. 2.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深圳海派 )与美格智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美格 )买卖合同纠纷,美格于
2018 年6月向深圳市宝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深圳海派支付人民币 2,239,682.56 元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损 失赔偿;
支付售后料件的价款人民币 45,490.57 元;
以上合计 2,308,814.13 元,并提 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深圳海派名下的银行存款 2,308,814.13 元进行冻结.美格 智能是深圳海派的物料供应商,双方在终止合作后,基于美格与深圳海派剩余的货款 支付问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按期付款,免除深圳海派
200 万货款, 作为质量部分的免责, 因支付最后一笔尾款
19 万元左右时未按期支付, 导致美格起诉. 庭审时深圳海派主张如美格要求按全款支付,那么深圳海派主张美格承担质量问题的 资产评估报告 【2019】第0655 号【2019】第0655 号-
6 - 责任,并进行了举证.2018 年11 月深圳海派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18)粤0306 民初
13672 号】.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 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深圳海派在支付尾款时扣减的金额,属于未按照该协议约定的 违约行为,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货款的差额部分,法院予以支持.2018 年11 月深 圳海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目前尚未收到传票和开庭 通知. 3.鞍山俊达显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称 鞍山俊达 )与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深圳海派 )买卖合同纠纷,鞍山俊达于
2017 年7月25 日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子公司深圳海派银行账 户金额 3,749,353.00 元.深圳海派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该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受理.2018 年6月深圳海派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8)粤0305 民初
9218 号】,判决深圳海派支付鞍山俊达货款 3,642,339.84 元及逾期利息,驳回 鞍山俊达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海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 年7月向深圳市中院提起 上诉,于2018 年11 月14 日收到二审判决书【(2018)粤03 民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