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4-04-09

一、 适用新 《条例》 对违 反环保 三同时 制度查处 是否有例外情形? 环境保护部《关 于发布〈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 公告》(国 环规环评〔2017〕

4 号) 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水、 噪声或者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订的《水 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完成前, 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 设项目水、 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目前, 新修改的《水 污染防治法》 已经生效实施,但《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尚未完成修订, 因此建设项目的 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仍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笔者认为, 这个规定是基于 法律冲突时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法律的规定优先于法规的规定.因此,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 体废物违反 三同时 制度要求, 不能适用新 《条例》 进行处罚, 而应当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适用 《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进行处罚.同 样道理, 适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 等未修订的法律时, 对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行为也应当适 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规定进行处罚.

二、 对登记表类建设 项目是否有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处罚? 执法实践中一些登记表类 项目如小餐饮业、 小畜禽养殖 业等, 经常遇到信访纠纷, 那么 登记表类项目是否要配套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 是否可以适用 新 《条例》 对违反 三同时 制度 的行为进行处罚呢? 旧 《环评法》 和旧 《条例》 并 未规定登记表与报告表、 报告 书项目在执行 三同时 制度时 有不同的要求, 但新 《条例》 第 十七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 新 《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处罚情形为 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这就区 分了登记表和报告书、 报告表环 境保护设施的要求, 报告书、 报 告表类的项目是必须进行 三同 时 验收并经验收合格, 否则应 当进行行政处罚, 并没有提到对 登记表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 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备案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落实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 环境保护措施, 有效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可以看出, 登记 表项目要求的是落实环境保护 措施. 新 《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 验收、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 况, 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 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看 出, 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 施是两种不同的要求,被区别对待. 因此, 一般情况下, 登记表 类项目是不需要建设环境保护 设施的, 只可能要求采取环境保 护措施.如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 的环境保护措施, 则可以通过对 相关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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