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04-12 |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六) 发行方式和对象: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 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4 购买者除外)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
(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八)担保情况:无担保.
(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 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 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 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6、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 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 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认购与托管: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十一)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 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5 目录释义.6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9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1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5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9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20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21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23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25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37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48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57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59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64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70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76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79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84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85 6 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新区建投/ 本公司/公司 指 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的
2015 年开封 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 券而制作的 《2015 年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 券而制作的 《2015 年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 要》 . 簿记建档 指 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 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 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 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 行利率的过程.
7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指 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对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两 方的总称. 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 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指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 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 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 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证券登记机构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 )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 债券持有人 指 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 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权代理人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监管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债权代理人协议 指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14年开封 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债权代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