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4-14 |
1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公司形式变更;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对外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公司形式变更;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对外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2 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国家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四)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