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4-04-15 |
002125 证券简称: 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 2012-027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知于
2012 年6月26 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
9 位董事,会议于
2012 年7月6日上午在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部分监事和 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红旗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1、同意《关于修改的议案》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章程》中
第十章财务会 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中部分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 况如下: 原章程: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在上半年制定并予以公 告,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其中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比例不少于公司当年分配股利总额的 30%. 修订为: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期的 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 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 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 制定公司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 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含10%)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送事项.监事会应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 政策,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