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4-04-15

供电;

工程勘察、设计;

从事建筑 相关业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电力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电力物资销售及租赁;

电力项目开发;

制造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D2) [限取得前置许可审批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锅炉厂经营]. (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和分公 司.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万县地区电力公司、万县地区小江水力发电厂、万县市水电 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万县市建筑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公司在

1994 年4月发起设立时, 万县地区电力公司、 万县地区小江水力发电厂以其经评估、 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资入股;

万县市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万县市建筑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以现金认购.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993,005,50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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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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