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4-15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
8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