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04-17 |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8月16 日,瑞通精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上述三项议案,同意瑞通精工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宜.
(三)瑞通精工本次申请挂牌尚待取得股转系统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瑞通精工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 准本次申请挂牌的决议;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申请挂牌事宜, 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申请挂牌除尚需取得股转系统同意挂牌的审 查意见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瑞通精工的前身为瑞通有限,瑞通有限成立于
2004 年5月27 日,于2017 年7月12 日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即瑞通精工. (整体变更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 )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227762658490U 的《营业执照》 ,瑞通精工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法律意见书
7 名称 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路
60 号A幢法定代表人 李树强 注册资本 7,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 年5月27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5月27 日至******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
包装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物品) ;
商贸;
销售:机电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有效存续 根据瑞通精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瑞通精工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瑞通精工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与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有关 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瑞通精工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 存在法院依法受理有关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标准指 引》及股转系统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瑞通精工本次申请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二年
2004 年5月27 日,瑞通有限取得注册号为
5002272100626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依法成立.瑞通精工系瑞通有限按截至
2017 年4月30 日经审计的 法律意见书
8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瑞通精工的存续期间从瑞通 有限
2004 年5月27 日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续 已满二年. 本所律师认为,瑞通精工依法设立,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