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4-04-17

(一) 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铝合金压铸零部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及商业模式具体、明确;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备及人员,业务收入与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根据《审计报告》 ,瑞通精工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1-4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9,330,973.90 元、 461,400,570.08 元、 134,226,172.05 元, 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2.28%、 95.18% 和98.39%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公司业务收入的 90%以上,公司开展的业务明确.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瑞通精工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 年12 月3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2017 年4月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1―4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瑞通精工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瑞通精工目前不存在 《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 中列举的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的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瑞通精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第2.1 条第

(二)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法律意见书

9 经核查,瑞通精工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组织架构图如下: 瑞通精工按照《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 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 治理制度,该等制度已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在股份公司成立前,股份公司的前身瑞通有限设立了

7 名董事 与5名监事,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5 人、财务总监

1 人,瑞 通有限的治理能够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并出具 了《公司治理机制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分 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应的三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 了法人治理制度.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 够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监事会也能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公司治理的 合法合规.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法律意见书

10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重庆 市璧山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璧山区地方税务局青杠税务所、重庆市璧山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璧山区质 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璧山区分中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璧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或无重大违 法违规证明,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行政处罚(具体详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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