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4-04-17

40 CFR Part 90《非道路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发动机标签的有关内容;

――基准燃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

――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9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

一、二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 发动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 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

19 kW 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 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

19 kW 但工作容积不大于

1 L 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159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 6072.1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1部分:标准基准状况,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 定和实验方法 GB/T 8190.4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

1 GB 26133―2010 3.2 发动机机型 engine type 本标准附件 AA 所列发动机基本特征没有区别的同一类发动机. 3.3 发动机系族 engine family 制造企业通过其设计以期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一类发动机, 在该系族中, 所有发动机均须符合所适 用的排放限值.发动机系族及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见附件 AB 和AC. 3.4 源机 parent engine 按照 9.1 和附件 AA 的规定选出的代表发动机系族排放水平的发动机机型,如果系族中只涵盖一个 发动机机型,则该发动机机型即为源机. 3.5 手持式发动机 hand-held engine 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发动机,用 SH 表示: a)在使用过程中应由操作者携带;

b)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多个位置,如上下或倾斜;

c)执行本标准 5.3.1 第一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该设备连同发动机的质量不大于

20 kg,执行本标准 5.3.2 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质量不大于

21 kg,且至少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1)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支撑或携带该设备;

2)操作者应在使用过程中支撑或用姿态控制该设备;

3)用于发电机或泵的发动机. 3.6 非手持式发动机 non-hand-held engine 不满足手持式发动机定义的发动机,用 FSH 表示. 3.7 净功率 net power 按照本标准表 EB.1 要求安装发动机装置与附件(风冷发动机直接安装在曲轴上的冷却风扇可保 留) ,从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发动机运转条件和燃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3.8 额定转速 rated speed a)制造企业为手持式发动机规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最常用的发动机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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