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04-19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8)《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474 号);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1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
(11)《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12)《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十三五 规划》(环发【2012】135 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年12 月22 日修正版);
6 (1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 号);
(2)《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 号).
3、畜禽相关技术规范及政策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5)《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二)划定程序
1、区人民政府组织环保、畜牧、水利、住建、国土、卫生等部 门及乡镇政府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方案,经专家论证、区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2、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环保、畜牧、水利、住建、国土、卫生等
7 部门,在区级人民政府禁养区划定方案基础上,拟定本市禁养区划定 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市级人民政府将本市禁养区划定方案报省环保厅、省畜牧局 备案.
4、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县级划定程序,组织开展方案 的拟定、论证、批准和报备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 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
13 类.
2、畜禽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 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 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4、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 文化或者科学价值, 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比较集中, 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
8 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 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