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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版次 1.1 页次 15-1 修订日期 2015.07.30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CL-01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建??好之公司治?制?, 爰?照台湾证券交?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所)及财团法人 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台买卖中心)所共同制定之上市 上柜公司治?实务守则相关规定,订定本公司之公司治?实务守则,并於 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之. 第二条:本公司建?公司治?制?,除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规定,暨与证券交?所或 柜台买卖中心所签订之契约及相关规事项外,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架构.
二、保障股东权?.
三、强化董事会职能.
四、发挥监察人功能.
五、尊重?害关系人权?. ?、提N资讯透明?. 第三条:本公司应依公开发?公司建?内部控制制?处?准则之规定,考?本公司 及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建?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并应随时检讨,以 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之变迁,俾确保该制?之设计及执?持续有效. 内部控制制?之订定或修正应提董事会决议通过;
独?董事如有反对意? 或保?意?,应於董事会议事?载明. 本公司除应确实办?内部控制制?之自?评估作业外,董事会及管?阶层 应至少每?检讨各部门自?评估结果及稽核单位之稽核报告,监察人并应 关注及监督之.内部稽核人员定期就内部控制制?缺失及检讨向独?董事 及监察人报告,并作成纪?. 本公司管?阶层应重视内部稽核单位与人员,赋予充分权限,促其确实检 查、评估内部控制制?之缺失及衡?营运之效?,以确保该制?得以持续 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阶层确实??其责任,进而?实公司治? 制?.
第二章 保障股东权?
第一节 鼓?股东?与公司治? 第四条:本公司应建?能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充分知悉、?与及决定等权 ?之公司治?制?.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公司治理实务守则文件编号 CL-019-10 制定日期 2014.08.12 版次 1.1 页次 15-2 修订日期 2015.07.30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CL-019-11 本公司执?公司治?制?应以保障股东权?为最大目标,并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 第五条:本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召集股东会,并制定完备之议事规 则,对於应经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须按议事规则确实执?. 本公司之股东会决议内容应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妥善安排股东会议题及程序,订定股东提名董事、监察人 及股东会提案之原则及作业流程,并对股东依法提出之议案为妥适处?;
股东会开会应安排便?之开会地点、预?充足之时间及派任适足适任人员 办?报到程序,对股东出席所凭依之证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 证明文件;
并应就各议题之进?酌予合?之讨论时间,及给予股东适当之 发言机会. 董事会所召集之股东会,董事长宜亲自主持,且宜有董事会过半数董事、 至少一席监察人亲自出席,及各类功能性委员会成员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并将出席情形记载於股东会议事?. 第七条:本公司应鼓?股东?与公司治?,并宜委任专业股务代办机构办?股东会 事务,使股东会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开. 本公司应透过各种方式及途径,并充分采用科技化之讯息揭露与投票方 式,藉以提高股东出席股东会之比?,暨确保股东依法得於股东会?使其 股东权. 本公司如有发放股东会记念品予股东时,不得有差别待遇或歧视之情形. 第八条:本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记载股东会议事?.董事、监察人之 选举,应载明采票决方式及当选董事、监察人之当选权数. 股东会议事?在公司存续期间应永久妥善保存,并於公司网站充分揭露. 第九条:股东会主席应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订议事规则,并维持议程顺畅,不得 恣意宣布散会. 为保障多数股东权?,遇有主席违反议事规则宣布散会之情事者,董事会 其他成员宜迅速协助出席股东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 意推选一人为主席,继续开会. 第十条:本公司应重视股东知的权?,并确实遵守资讯公开之相关规定,将公司财 务、业务、内部人持股及公司治?情形,经常且即时?用公开资讯观测站 或公司设置之网站提供讯息予股东. 为维护股东权?,?实股东平等对待,本公司应订定内部规,禁止公司 内部人?用市场上未公开资讯买卖有价证券. 第十一条:股东应有分享公司盈余之权?.为确保股东之投资权?,股东会得依公司 安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称 公司治理实务守则文件编号 CL-019-10 制定日期 2014.08.12 版次 1.1 页次 15-3 修订日期 2015.07.30 制订单位 财务部 保密等级 一般 CL-019-11 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查核董事会造具之表册、监察人之报告,并决议 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股东会执?前揭查核时,得选任检查人为之. 股东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声请法院选派检查人,检查公司业 务帐目及财产情形. 本公司之董事会、监察人及经?人对於前二项检查人之查核作业应充分配 合,不得有妨碍、拒绝或规避?为. 第十二条: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资?贷与及背书保证等重大财务业务?为,应依 相关法令规定办?,并订定相关作业程序提报股东会通过,以维护股东权 ?. 本公司发生管?阶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时,除应依相关法 令规定办?外,宜组成客观独?审议委员会审议收购价格及收购计画之合 ?性等,并注意资讯公开规定. 本公司处?前项相关事宜之人员,应注意??冲突及回避情事. 第十三条:为确保股东权?,本公司宜有专责人员妥善处?股东建议、疑义及纠纷事 项. 本公司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监察人、 经?人执?职务时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规定,致股东权?受损者,公司 对於股东依法提起诉讼情事,应妥适处?. 本公司宜订定内部作业程序妥善处?前二项事宜,?存书面纪?备查,并 纳入内部控制制?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