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4-04-20 |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 应当按照明示或者 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具有 行业、 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目录, 实行政府指导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11 期 价或者政府定价.必要时,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 建议、 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引导、 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 费. 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提供虚假信息、 资料, 出具虚假报告、 证明等材料;
( 二) 采取欺诈、 胁迫、 贿赂、 串通等非法手段, 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 三)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四) 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 提供服务;
( 五) 提供、 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 资料;
( 六) 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中介机构以风险准备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等形式加强执业风 险应对, 增强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第十六条 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依法自愿组成中介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服务行业组 织应当根据市场中介行业特点积极发挥指导作用, 及时收集、 研究、 发布行业信息, 履行 行业服务、 自律管理等职能,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诚信经营、 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创新、 服务、 发展机制, 制定适应市场中介机构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 鼓励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 化建设, 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组建综合性中介机构或者中 介机构联合体, 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市场中 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披露、 使用, 具体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 息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 鼓励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对会员实施信用管理,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制定行业 信用信息的记录、 发布、 使用和异议处理制度, 公开有关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对守信市场中介机构, 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在实施行政许 可、 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 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市场中介机构有不良信用信息的, 行政机关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11 期 列监管措施: ( 一) 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 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 二) 在行政管理中, 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 三)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 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加强现场检查;
( 四) 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违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未履行相关公示义务 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 一)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