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4-04-22
2017 年5月31 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 接收到食品国抽不合格检验报告(NO:GDLTCD04727) ,涉及 我区食品经营企业佛山市顺德区金晖业百货有限公司和佛 山市顺德区伦教德宜副食经营部.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抽系统中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 心) 《检验报告》 (NO:GDLT17CD04727) ,佛山市顺德区金晖 业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甘草榄(广式凉果) (生产日期: 2017-04-05,规格:150 克/瓶)经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 上述批次甘草榄(广式凉果)生产厂家新兴县六祖镇福禄园 果品厂已提出复检申请,佛山市顺德区金晖业百货有限公司 和供货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德宜副食经营部未再提出复检 申请.根据复检检验报告(No:GTJ(2017)LX0776) ,复检 结果为复检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佛山市顺德区金晖业百货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

2017 年4月19 日和

4 月23 日分两次从供 货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德宜副食经营部购进涉案批次甘草榄 (广 式凉果) ,购进数量共

30 瓶,购进单价为 4.5 元/瓶,购进金额 为135 元.上述

30 瓶甘草榄(广式凉果)在本局执法人员

2017 年6月1日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其中有

9 瓶在

2017 年4月27 日被抽检.上述

30 瓶甘草榄(广式凉果)销售 价格为 5.5 元/瓶,销售金额共为

165 元.经统计,你公司经营 的上述

30 瓶甘草榄(广式凉果)货值金额为

165 元,利润为

30 元,根据利润确定违法所得为

30 元.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规定,构成经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 为.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 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者, 在经营上述批次甘草榄(广式凉果)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 等义务,提供有进货查验记录,索取、留存并能提供该批次甘草 榄(广式凉果)供货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德宜副食经营部营业执 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新兴县六祖镇福禄园果品厂营业 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新兴县六祖 镇福禄园果品厂蜜饯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以上证据能充分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甘草榄(广 式凉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免予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已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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