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4-04-22

(二)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德宜副食经营部 (1)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于

2017 年4月15 日从生产厂家新兴县六祖镇 福禄园果品厂购进涉案批次甘草榄(广式凉果) ,共购进了

1 件30 瓶,购进单价为 3.8 元/瓶,购进金额共为

114 元.上述购进 的30 瓶甘草榄(广式凉果) ,当事人于

2017 年4月19 日和

4 月23 日分两次全部供货给佛山市顺德区金晖业百货有限公司,执 法人员于

2017 年6月8日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销售价格为 4.5 元/瓶,销售金额共为

135 元.经统计,当事人 经营的上述

30 瓶甘草榄(广式凉果)货值金额为

135 元,利润 为21 元,根据利润确定违法所得为

21 元.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规定,构成经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 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者, 在经营上述批次甘草榄(广式凉果)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 等义务,能提供有进货查验记录,索取、留存并能提供该批次甘 草榄 (广式凉果) 生产厂家新兴县六祖镇福禄园果品厂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新兴县六祖镇福禄 园果品厂蜜饯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以 上证据能充分说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甘草榄 (广式 凉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免予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已责 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国抽系统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是分别由生 产和流通环节企业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在系统中直接领受 任务,因此未再向生产厂家新兴县六祖镇福禄园果品厂所在地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线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9月1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