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4-22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68) 公告 更新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深圳青啤朝日与朝日啤酒於2012 年11月5日签署 《补充合同》 ,以就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更新年度上限. 根 《上市规则》 第14A.36(2)条,深圳青啤朝日在签署 《补充合同》 时,本公司必须再次就 有关持续关连交易遵守 《上市规则》 中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要求.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 (当中包括) 深圳青啤朝日与朝日集团签署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有 关朝日啤酒产品的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 深圳青啤朝日与朝日啤酒於 2012年11 月5日签署 《补充合同》 ,以就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下 之持续关连交易更新年度上限. 本公告提供有关更新年度上限及复述於该公告分别披露有关该等交易之资料及提供其他相关 最新资料. ―
2 ― 有关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於该公告所披露之详情 协议双方 : 卖方:深圳青啤朝日;
及 买方:朝日集团. 合同期限 :
2012 年 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如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合同双方没有书面拒绝延长该合同的期 限,则该合同的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但合同之期限自2012年1月1 日起计不得超过3年. 交易性质 : 买方向卖方购买朝日啤酒产品於中国境外,包括香港及台湾,销售. 采购金额 : 朝日啤酒产品的定价将参照以下原则: (生产成本 + 相关费用 + 税金)x(不低於10%的毛利率)x(1 + 增值税率) 买卖双方需参照上述定价原则确定需向深圳青啤朝日支付的采购 价格. 按照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在一个月内所购买的朝日啤酒产品 的采购金额,应在次月20日之前结算.采购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美元结算.汇率以1美元兑6.5元人民币为基准,每月未美元兑 人民币汇率变动超过人民币0.2元的情况下,以人民币0.2元为单 位相应调整产品之价格,以维持产品於汇率变动前之价值.买方 有义务从次月起开始支付按照上述基准价格变更后的货款. 定价参考 : 朝日啤酒产品的定价计算方法乃参考过往本集团进行类似交易的 定价基准. ―
3 ― 年度上限金额 : 於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38,713,705.36元. 先决条件 : 本公司以符合 《上市规则》 内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有关规定为深圳 青啤朝日履行的义务之先决条件. 《补充合同》 之更新 协议双方 : 卖方:深圳青啤朝日;
及 买方:朝日啤酒 (继承朝日集团为买方) . 年度上限金额 : 於2012 年1月 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年度上限将更新为不超过 人民币 48,744,865元. 上述全年上限金额乃根壳澳甓壬舷薜氖导适褂们榭觥⑸钲谇 啤朝日的销售计划及实际营运情形及应支付予深圳青啤朝日已增 加的预计全年采购金额而厘定. 除上述修改,其他於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的条款不变. 签署 《补充合同》 的理由及利益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为本集团於其日常及一般业务中所签署. 如该公告所披露, 《第一份 产品经销合同》 下拟进行之交易可有助充分利用深圳青啤朝日现有产能,摊薄生产成本及提 高深圳青啤朝日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及收入.由於本集团根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截至2012 年9月30日止的九个月之实际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33,744,865元,董事认为应以 《补充合同》 对 《第一份产品经销合同》 中的年度上限金额予以更新.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根 《补充合同》 之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并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除山崎史雄先生因同时任职於朝日啤酒及深圳青啤朝日而已回避表决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外, 并无董事就 《补充合同》 有关之交易有重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