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04-27

699 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第59 卷 民社会之上,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基础 .他说: 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 活动者;

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 [ 2] ( 第250-251 页).马克思认为,思辨的思维之所以要把 这 一切头足倒置 、 之所以不以真正现实的市民社会作为出发点,是因为思辨的思维 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 学,而是逻辑学 .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 ,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 2] ( 第263 页).于是 ,马克思对黑格 尔法哲学的批判 ,就触及到了思辨哲学的实质 . 在以上三个方面中, 虽然未直接论及马克思关于个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中的存在状态的论述 ,但这 方面的论述对于进一步澄清他同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问题上的分歧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 . 二 、个人分裂为市民与公民 在黑格尔那里, 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分离带来了个人自身的分裂, 即分裂为作为公民的 人 与作为市 民的私人 .其中 ,作为公民的 人 被看作是普遍性范畴的最终实现, 而作为市民的私人则仅仅是普遍性 范畴实现自身的一个中介 ,即个别性范畴的实现 .与此相应的是, 由于国家被黑格尔看作是至高无上 的,所以, 只有当个人作为公民时, 即个人处于真正普遍的政治生活中时他才作为人存在着的 . 尽管马克思认同市民与公民相分裂的观点,但他却是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理解这一分裂的 .在 马克思着手政治批判之前 ,费尔巴哈的一系列著作开始进入到他的视野中 ,如《基督教的本质》等.从这 些著作中 ,马克思读出了人本主义的基本立场 ,赞同费尔巴哈是从人的感性存在的角度批判黑格尔的理 性哲学.马克思说: 我们的全部任务只能是赋予宗教问题和哲学问题以适合于自觉的人的形态 ,像费 尔巴哈在批判宗教时所做的那样 [ 2] ( 第418 页).事实上 , 马克思当时确实是从人的感性存在这一立场 出发 ,重新理解市民 、 公民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的 . 其一 ,虽然马克思也把市民与公民看作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外化形式 ,但是 ,这里的个体性与普遍 性并不是黑格尔所谓的理性自身的发展形式 ,而是现实存在着的人的两重规定性,即人的普遍本质和人 的个体性 .换言之, 公民代表着人的社会本质的实现, 而市民则代表着人的个体性的实现 .正是从这个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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