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4-04-30 |
5、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节能降耗、工业经济运行 等专项工作.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项目单位如为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 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4、项目单位如为企业,须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 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 ―6― 环保等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每年
7 月底以前,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 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 开.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等 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 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单位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 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 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 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 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信委等部门和 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 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项目单 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7―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 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
2、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性组 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 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营利性组织或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 外) ;
4、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以及付 息凭据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 责的申明;
7、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 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 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 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 程等. 第十四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 ―8― 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 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专项资金预 算规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 在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