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4-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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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 信委等部门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 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等部门门 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 方案将下达资金预计数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 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正 式下达. 第十六条 经信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 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 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