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5-01

六、公司承诺: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承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

七、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2 年7月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拟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 金人民币

1000 万元设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 并提请

201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意见,同意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张明玉先生、包起帆先生、上官晓文女士审议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拟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后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 资子公司,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 进一步开拓,提升经营业绩;

有利于更为有效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用于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 资子公司.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发表监事会意见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为: 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用 于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充分考虑到了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展 性,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 大的价值, 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用于设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 资子公司.

4、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经审慎核查后认为:新时达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1000 万元设立从事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 用效果,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募 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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