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4-05-07 |
如果有关问题影响一个或以上的收支总目,或涉及政策或原则问题,则应传召政府总部的有关政策局局长或其他适当人员.到委员会席前应讯,应是被传召官员 的个 人责任.虽然他可以由属员陪同出席,协助解释细节,但委员会要求提出的资料、纪录或文件,均应由他单独负责;
(b) 如果审计署署长的政府帐目审计报告书所提及的任何事项与政府补助机构的事务有关,则到委员会席前应讯的人士通常应为管制补助费拨款的人员.如传召补助机构的代表有助审议,则委员会亦可传召该代表出席;
(c) 管制人员或其他人士向委员会提供资料或解释时,委员会会要求审计署署长及库务局局长协助;
(d) 委员会在报告书内提及不属於政府及补助机构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前,须先行取这些人士或机构的陈辞;
(e) 委员会通常不应单凭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所述而就某一事项提出建议;
(f) 委员会不应容许管制人员以书面作证,但作为亲身到委员会席前应讯的附加资料,则属例外;
及(g) 委员会应不时与审计署署长进行非正式磋商,向署长建议甚麽地方可进行有收获的衡工量值研究.2. 委员会的报告书委员会的报告书委员会的报告书委员会的报告书本报告书对应於1999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会的下述两份审计署署长报告书:―― 1998至99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帐目审计报告书;
及―― 第33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程序3审计署署长是根1998年 2月 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帐目审计工作的围―― 衡工量值式审计 》 文件所列的准则及程序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该份文件载於附录附录附录附录2. 3. 本报告书亦检讨政府当局就委员会第30及31号报告书各项建议采取行动的最新进展,并就这些已采取的行动提出意见,详情分别载於报告书第III及IV章.4. 政府的回应政府的回应政府的回应政府的回应政府对委员会报告书的回应,载於政府覆文内.在该覆文内,政府就委员会的结论及建议提出意见,并就委员会或审计署署长指出的不合规则事宜,提出纠正方法;
如有需要,更解释政府不拟采取行动的理由.政府已表示会在本委员会的报告书提交立法会后3个 月内,向该会呈交覆文.III.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 第30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 提交的报告书
4 提交报告书提交报告书提交报告书提交报告书审计署署长第30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已於1998年11月18日提交立法会.委员会随后撰写的报告书(第 30号报告书), 亦已於1999年 2月 10日提交立法会,因此符合《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2条的规定,在审计署署长提交报告书后3个 月内,将其报告书提交立法会.2. 政府覆文政府覆文政府覆文政府覆文回应委员会第30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在1999年 5月
5 日提交立法会.当局随后在1999年10月11日就政府覆文内尚未解决的事项提交进度报告.这些事项的最新发展及委员会所作的进一步评论载於下文第3至 9段.3. 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提供的法律服务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提供的法律服务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提供的法律服务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提供的法律服务(政 府帐目委员会第30号报告书第V部 第 2章 ). 委员会获悉:在资讯系统策略中加入记录时间制度在资讯系统策略中加入记录时间制度在资讯系统策略中加入记录时间制度在资讯系统策略中加入记录时间制度―― 律政司已在资讯系统策略的工作管理系统(前 称电子资讯追索计划)中 ,加入记录时间制度,作 为民事法律科电脑组件的一部分.安装该套系统是供民事诉讼组用於进行讨回讼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