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5-07

及(c) 解释各套指引如何有共通的精神,但又因应各个纪律部的需要而有一些差异. 4. 为方便小组委员会作出考虑,委员要求政府当局以清晰易明的格式述明修订规例/规则对现有条文带来的主要改变. 5. 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和助理法律顾问8就 下述事宜提出意见:相关 纪律部现时采用的行政 指引/程序及有关的修订规例/规则是否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所载的裁定/决定. 6. 小组委员会察悉,纪律处分当局在处理委任律师代表的申请时可考虑(但 不限於)一 系列因素(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6段 所载). 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 (a) 告知小组委员会,纪律部现时在考虑 申请人的陈词能力 等 因素及以抽象用词描述的其他因素时所采用的可量化准则(如 有的话 );

及(b) 考虑在相关附属法例订明所有或部分这些因素. 经办人/部门67. 关於在终审法院的判决颁布前已有决定的纪律个案,小组委员会要求警务处: (a) 提供资料,说明如有警务人员 (前任或现任 ) 先前在纪律聆讯中没有委任律师代表辩护而要求覆核其个案,警务处现时在处理和考虑这些要求时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包 括 所考虑的因素 );

及(b) 说明在终审法院的判决颁布后接获上文(a) 项所述要求的数目,以及就该等要求作出的决定. 8. 由於小组委员会获悉警务处处长并无法定权力推翻或更改在过往纪律个案(特 别是在终审法院的判决颁布前已有决定的个案)中作出的裁断或判处,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将如何纠正以往 违纪人员被当局不公平地拒绝委任律师代表的个案,因为如有关的违纪人员曾有律师代表,这些个 案的结果可能大为不同,而不少这些人员已被当局 迫令退休,并面对财政困难. 9. 小组委员会察悉,主审人员/审裁小组可就应讯的违纪人员应否委任律师代表一事作出建议.小 组委员会要求警务处: (a) 说明主审人员/审裁小组曾作出该类建议的个案总数,以及在这些个案中,有多少宗最终获准委任律师代表;

及(b) 考虑有关亦赋权主审人员/审裁小组批准该等要求的建议. 10. 关於纪律部为处理违纪人员就当局拒绝其委任律师代表的要求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而委任的相关覆核当局/组织,小组 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就部 分委员的下述建议提出意见:加 入独立第三方 (例如政府当局以外的外间人士或公务员事务局的一名人员)作为该覆核当局/组织的成员. 经办人/部门711. 鉴於有修订订明,如被控人无合理理由而屡次缺席纪律处分程序,主审 人员/审裁小组可在被控 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有关程序,小组委员会要求警 务处: (a) 提供书面指引,说明主审人员/审裁小组在决定是否进行上述纪律处分程序时须考虑的因素和遵循的安排;

及(b) 解释如何实施上文(a)项的安排(例 如须采取的程序/措施,确保适时交付要求被控人出席纪律聆讯的通知书 ). 12. 小组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 (a) 提供有关就下述拟议修订谘询职方的进一步资料,包括员工意见及谘询结果:把 延迟或停止增薪 纳 入为在涉及初级警务人员及交通督导员职系人员的纪律个案中可判处的惩罚之一;

及(b) 解释政府当局有何 (法律或其他 )依,认为有关的拟议修订不会构成单方面更改初级警务人员及交通督导员职系的服务条款/条件,以及此项变动符合《基本法》第一百条. III. 其他事项 邀请各界发表意见及下次会议日期 13. 委员同意邀请相关团体於2012年 5月 2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就2012年第58至63号法律公告表达意见.按 照惯常做法,秘书处会在立法会网站刊登 邀请公告,邀请公众发表意见. 14. 委员察悉将获邀发表意见的团体的拟议名单(已 於会议席上提交), 并同意向名单上的团体发出邀请.吴霭仪议员建议邀请权益互助社在2012年 5月 26日的会议上表达意见,委员表示赞同. 经办人/部门8(会 后补注:将获邀在2012年 5月 26日会议上表达意见的团体名单已於2012年 5月 16日随立法会CB(1)1897/11-12号文件送交委员传阅. ) 立法时间表 15. 了让委员有时间审议上述 6项附属法例,委员 同意由小组委员会主席在2012年 5月 23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议案,把该6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由2012年 5月 30日延展至2012年 6月 20日 (下 称 该 项议案 ). (会后补注:由於分别在2012年 5月 23日及30日开始举行的立法会会议议程项目繁多,该项议案未能在上述会议上处理.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章 )第 34(2)条,因该项议案未能在2012年 5月 30日开始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获得通过,故此先订立后审议的28天审议期在未获延展的情况下届满. ) 16. 议事完毕,会议於上午 10时26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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