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5-1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 化管理,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须以 《资格证书》 和 《身份证》 原件为准, 做到人、 证合一, 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查询证书信息. 凡未提交 《资格证书》 和 《身份证》 原件或人、 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 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 理, 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应当责令改正, 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 情况的, 可暂扣其证书. 暂扣期为

30 天至

90 天. 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 理信息系统 , 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 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 擅自违章作业的;

(四) 不服从所在单位、 项目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五) 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 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增加暂扣期

30 至60 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需暂扣其证 书的, 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 的, 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 收回证书, 并通过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予以注 销证书信息.

(一) 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 未经本人同意, 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 将证书出借给他人,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 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 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 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 在增加的暂扣期内, 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 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 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 (含) 暂扣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 《资格证书》 , 但第

(二) 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 需要对 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 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一) 在监督检查中, 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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