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4-05-14 |
1 名具 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 业优秀人员担任兼职职业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 活动组 织、咨询服务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学生的职业心理和职业认知情况,建立学生职业 生涯档案,跟踪指导学生成长.
(二)根据学生职业认知水平,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 导、创新创业等课程教学.
(三)策划和组织开展就业讲座、供需见面会、职业访谈等 活动.
(四)结合学生个性化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或小 组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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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参加职业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教研活动、企业实 践等,及时更新职业指导信息,提高职业指导的专业能力和教学 科研水平.
(六)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做好总结分析反馈,为专 业设置、招生、课程改革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配合做好其他职业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 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 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以专兼职职业指导教师为主体,班主 任、思想政治课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为辅助的职业指导工作体 系.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涉及教学管理、 学生管理等 工作领域,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学校应主动对接行业组织、 企业、家长委员会等,协同推进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 定期 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应予以相应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统计公告制度, 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情况. ―
9 ―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举办 职业教育活动周 等 活动,积极展示优秀毕业生风采,广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 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 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为职业指 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职业指导工作有 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 职业指导教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 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人社、 税务、 金 融等部门, 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内外职业指 导场所、机构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 地.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职业指导信息化建设统筹纳 入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的教学科研工作, 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指导研究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职 业指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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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 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存档. 西宁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