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4-05-15 |
3、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 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 《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等有关标准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
4、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同时在山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电 子联单;
按照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 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5、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 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所收集每批危 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别、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 位,废物贮存的出入库时间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 保存十年,同时做好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和协同处置生产活动 的日常记录.
6、在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流 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7、未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批准,接收危险废物贮存不得 超过一年.
8、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 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收集、贮存危 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 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9、加强日常实验仪器的维护,按照制定的检测制度,对 每批次废物进行检测分析.
10、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接受、 转运危险废物,同时加强台账管理,做好每批次检测记录.
五、应急措施要求
1、贮存及预处理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 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检查记录保 存三年.
2、经营场所内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收 集,自行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
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
3、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位和居民,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应当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及当地 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 性质和后果;
所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
预防类似事 故发生的措施.
六、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执行废水和废气的污染物 排放和管理要求.
2、按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并向当地环保 部门上报环境监测数据.
七、其他要求
1、上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 发.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等发生改变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重新组织核查.
3、经营情况应按要求定期在山西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进 行填报. 附件
3 危险废物核准经营类别、规模 及贮存利用设施明细
1、 经营类别: : HW08 废矿物油 (900-199-
08、 900-200-
08、 900-201-
08、900-204-
08、900-205-
08、900-212-
08、 900-214-
08、900-216-
08、900-217-
08、900-218-
08、 900-219-
08、900-220-
08、900-249-08)
2、经营规模:15000 吨/年
3、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
4、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见表 1. 表1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表 序号 建筑名称 数量 容积(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