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4-05-20 |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 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 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认定评议小组一般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组建完成. 如需对原有评议小组 进行调整的,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大学生资助中 心、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 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 ;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 放《认定申请表》 .
二、每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 ,并由 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每年
9 月中旬,学生应按时将《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班班主任, 由本班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辅导员,班主任、辅导 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
8 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 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 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 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 民主评议意见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院认定 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 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各档次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 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 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复议. 学校大学 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 院审核意见 ,确定 本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五、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 ,建立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 会.
六、根据要求,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本校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上级备案.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