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5-21 |
(六)联合体参加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 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八)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退还的除外.
九、响应文件有效期
(一)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之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有效 期不满足要求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二)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 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
14 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 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十、响应文件提交
(一)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二)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 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三)采购代理机构届时派专人接收响应文件. 十
一、评审程序
(一)项目磋商小组将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磋商前,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 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三)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身份证和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本项目磋商,如供应商认为需要,可以请技术人员共 同参加.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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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等做出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