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05-26 |
以及(d) 在发还款项申领表(表 格A)上,证明有关职员已履行雇佣合约内所订职务.18. 雇佣合约可以是连续性合约,无固定的终止日期,但须具终止合约安排的条文.倘合约订有固定期限,其合约期不应超逾立法会任期届满后的1个 月,同时亦应具提早终止合约的条文.(10/12) -
5 - 19. 议员必须在发还款项申领表上提供其职员的姓名及薪金数额.有关的申领表可供公众查阅.议员亦须将雇佣合约的副本存放於秘书处,惟该等合约不会供公众查阅,除非是为符合上文第17(c)段所订的规定.若雇佣合约没有显示雇员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有关的议员应另行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供该项资料.雇佣合约的样本载於附录II,供议员参考.此外,由於受聘於议员的职员的工作与议员的职务息息相关,因此应在雇佣合约内加入行为守则,以供职员遵从.廉政公署建议的行为守则载於附录III. 20. 议员不得聘用其亲属为职员. 亲属 一词的定义载於附录IV. 21. 议员不得以公司名义聘用其职员.22. 申请发还与招聘职员有关的广告开支时,必须将招聘广告的文本一并附上.招聘广告应述明,职员的职责是协助议员处理立法会事务.23. 若聘用兼职及临时人员,亦必须遵守上文第15至22段所载的规定.若有关职员不合资格加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但 非因年龄理由而不合资格者),则无须提交申报表格I.若聘用每次受雇及支薪不多於一天的临时雇员,议员不必向秘书处提交该雇员的雇佣合约,只须提交有关雇员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和职务概要(例 如日期、时间、地点及工作性质), 并由有关雇员签署证明.使用顾问服务24. 议员可以常设或非常设的方式聘用顾问,协助其处理资料研究及撰写演辞等立法会事务.为避免利益冲突,议员在使用顾问服务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议员应与所聘请的顾问个别签订合约;
(b) 合约应清楚列明顾问所提供服务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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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 议员应在发还款项的申领文件上列出顾问的名称及所收取的费 用,以供公 众 查阅;
(d) 合约的副本应存放於秘书处(合 约无须供公众查阅);
(e) 议员或其亲属不应与受聘顾问有任何利益关系;
以及(f) 议员不应聘用其政党或其政党存有财务利益或控制权的任何公司/机构为顾问.25. 由於顾问服务合约无须供公众查阅,议员为申请发还款项而提交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清楚载述顾问工作的具体性质及围.宣传用品的开支26. 议员可就用於处理立法会事务的宣传用品(即 宣传议员的网站、社交网站、电邮地址,以及议员办事处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及预约安排的用品)申 领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除议员所属政党的名称及徽号外,有关用品不得印有政党的宣传资料.通常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及其业经认可的数量载於附录I的 B部分.2012年10月举办活动的开支27. 议员可使用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支付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宣传及活动筹办费用.一般可申请发还费用的项目详载於附录I的 C 部分.2016年5月办公地方的开支28. 应将每间租用办事处的租约副本存放於秘书处,供公众查阅.(10/12) -
7 - 29. 议员不可申请发还租用其本人或亲属有任何财务利益的物业作办事处的开支.30. 议员应尽可能避免向其商业夥伴(包 括但不限於在议员担任董事的公司内出任董事的其他人士、供应商或顾客)或 附属机构(包 括但不限於议员的雇主、议员担任董事的公司、政党及界别团体)租 用其地区办事处.31. 如议员认为向上文第30段所述的人士或团体租用办公地方乃符合其界别或公众利益,该名议员须披露其与业主的关系、提供租用该物业的理,以及取得由合资格的物业估价员作出的独立市值租金评估.议员首次申请发还有关租金时,应提交申报表格II. 32. 如议员与另一人共用办公地方,而该人并非使用有关办事处处理立法会事务,该名议员应向秘书处提交附有尺寸的办事处平面图,标示各占用人使用的地方及办事处的公用地方.除非另有理С,否则发还的租金通常按使用面积的比例厘订.议员首次申请发还有关租金时,应提交申报表格III. 33. 若地区办事处的部分地方由议员以其他身份使用,供处理并非纯粹与立法会有关的事务,则上文第32段所载的规定及本指引其他有关部分亦适用.申领表格34. 申领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应填写表格A. (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