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6-02

(一)接受聘请,为锅容标委提供专业性咨询及意见;

(二)接受锅容标委的工作安排,独立进行工作,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 人干涉;

(三)在提出专业意见前,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相关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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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申请锅容标委科研合作项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聘任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完成工作;

(二)对工作提出的专业意见负责;

(三)对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参与和支持锅容标委的各项工作;

(五)及时更新个人专家信息的义务,并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在锅容标委的组织下进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完成技术咨询 与服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二)参与锅容标委组织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完成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的相应工作;

(三)参与锅容标委的科研项目;

(四)参与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与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库的使用原则

(一) 参与锅容标组织的各项业务工作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情况 特殊的,报锅容标委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从专家库外人才中选取.

(二) 根据参与的业务工作性质与实际需要,优先选取对相关专业熟悉和 具有专长的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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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容标委各项目负责人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

(二)由专家库管理人员根据业务性质提出备选专家方案,报锅容标委相 关领导审批;

(三)专家使用申请表审批后,由各申请人按照批准内容组织专家开展相 应的业务工作;

(四)在每次业务工作结束后,各申请人应该对专家进行工作情况记录和 评价.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为每位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研究方向及专长信息;

(三)专家进入专家库时的业务意向选择信息;

(四)专家应邀来参加锅容标的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情况评价等. 第二十条 聘任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由锅容标委根据需要提出续聘或解 聘意见. 第二十一条 锅容标委将对所有入库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依据为专家填 写的个人专业、专长信息及业务意向选择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更新.

(二)专家库常年受理专家申请.

(三)同第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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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锅容标委每年将对专家库进行一次审核,对工作评价不再适合担任 专家职务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删减.

(五)专家库信息,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

(六)锅容标委每年

12 月份对新受理的入库申请专家进行一次遴选,对符 合进入专家库条件的专家,次年

1 月份向其发出聘任邀请,待专家接受聘任邀 请后,锅容标委向其颁发正式聘书.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锅容标委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并予以解聘:

(一)泄露受聘过程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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