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4-06-05
1 BSL 倍牛证券有限公司 (CE No.

:ATR516 ) 现金交易证券账户协议 附录 1:I展交易证券账户补充条款 附录 2:网上交易补充条款 附录 3:客户鉴别规定 附录 4:电子证券交易及电话证券交易服务条款 附录 5:中华通补充条款

2 BSL 现金交易证券账户协议

1 释义 1.1 在本协议内,下述词语和用语具有如下指定的含义:C 「账户」是指根拘槲突Э璨⒔勒毡拘椴僮鞯恼嘶. 「开户资料表格」是指须由客户填签的表格,该表格及其根 1.2 条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将视作本协议的组成部份;

若开户资料表格须随附一份 股东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陈述,该开户资料表格亦包括所有此等个人资料的陈述和任何有关陈述;

「代理人」是指由客户不时委任为其代理人并获 BSL 根

6 条为本协议目的而接纳为代理人之人士(如有);

「本协议」是指最初经签署的本现金交易证券账户协议,包括其所附的各个附录(如适用),或其后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文本;

「获授权签署人」 是指(客户如属法团客户)由客户委任并已通知 BSL 作为获授权人(等)就本协议代表客户行事的该(等)人士,最初是开户资料表格 内指名的该(等)人士;

「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中央结算系统」是指由香港结算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押记」是指按第 35.1 条设定之押记;

「被押记证券」是指现时或将来不时为任何目的而由 BSL 管有、保管或控制或(如适用)由代名人或 BSL 联属公司保管或控制之所有证券,包括任何 附加或替代之证券,以及该等证券或附加或替代之证券之所有已付或应付股息或利息、於任何时间以赎回、红股、优先权、选择权或其他方式产生 或提供之所有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

「客户」是指已签署开户资料表格作为 BSL 客户的人士,以及其遗产代理人或业权继承人及任何获许可受让人;

「客户集团公司」是指(客户如属个人)客户在其中直接或间接: (a) 拥有不少於已发行股本 20%之任何公司;

或(b) 控制不少於已发行股本所附表决权 20%之任何公司;

客户如属公司,则指客户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通讯」是指由 BSL 给予客户或由客户给予 BSL 之任何通知、结单、指示、请求、付款要求、核准、同意或其他通讯;

「衍生工具」是指 BSL 不时同意以现金方式为账户交易之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

「联交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担保人」 是指任何人士以 BSL 可接受的独立协议担保客户将支付并清偿客户在本协议下之全部或任何负债或对 BSL 或任何 BSL 联属公司欠负有之 任何其他债务;

「香港结算」是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BSL」是指 Beiniu Securities Limited、或其任何继承人或承让人;

「BSL 联属公司」是指任何 BSL 附属公司及其任何控股公司及此控股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2条所规定之涵义;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者中央结算系统账户」是指分配予客户之股票结算账户,其属於在中央结算系统中之投资者参与账户;

「负债」是指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就账户之运作於现时或此后任何时间需要或可能需要或成为到期支付、欠负或产生作为对 BSL 或任何 BSL 联属公司的主要或附属债务之所有款项、负债及债务(不论实际或或有) ,或客户或任何客户集团公司因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而须对 BSL 或任何 BSL 联属公司承担(不论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亦不论以任何名义、名称或形式)的任何币值之所有款项、负债及债务(不论实际或或有) , 连同由要求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之利息,以及由 BSL 或任何 BSL 联属公司引致之法律费用和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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