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6-05 |
6 客户委任代理人 6.1 客户可依 BSL 的酌情决定不时委任一名第三者,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并具有酌情行事决定权,惟客户须时刻符合下列条件,达至 BSL 满意的程度: (a) 客户和代理人须填妥及签署 BSL 不时指定的文件;
(b) 客户和代理人须履行 BSL 不时规定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 6.2 在BSL 酌情决定下,BSL 可随时拒绝接纳或终止按上文第 6.1 条订立或有意订立的代理安排. 6.3 在本协议内,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凡指发给或发自客户的任何通讯或由客户作出的行为(包括须由客户签署的通讯)视作包括发给或发自代理人 或在任何情况下由代理人代客户签署的通讯或由代理人代客户作出的行为. 6.4 如由客户或代理人发出之通讯中有任何冲突或分歧,BSL 可完全酌情决定信赖客户或代理人之通讯及诵惺禄蚓龆ǖ戎潦罩潦盏嚼醋钥椭啡 为止才作出行动.BSL 毋须为其决定而引致任何延迟或没有行事或采取任何行动负上责任. 6.5 即使客户死亡,代理人的委任仍继续有效,而本协议对客户的任何遗产代理人具有约束力,直至 BSL 收到有关客户死亡的通知为止,在此情况下 则适用第
48 条.
7 拒绝接纳指示 BSL 可全权酌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