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4-06-09

第三章 考核第十一条 鉴委会秘书处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制订年度考 核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力) 、实践经历和身 体条件(各级报考人员申请条件见附件 2) ,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申请表(见附件 3) ,提供相 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 4) ,向考核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其中,III 级报考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持有其他机构颁发的相应方法、等级资格证书的人 员,在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可以报考相同方法、等级的民用核

3 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预定的考核日期 前2个月向鉴委会秘书处提交当次考核申请报告.考核申请报告包 括申请考核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持证情况、申请方法、申 请证书种类、健康状况和考核中心审查意见等. 鉴委会秘书处对考核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 将审查结论通知考核中心.审查结果由考核中心告知报考人. III级人员由鉴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 果告知报考人.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 I、II 级考核包括笔试和 操作考试,III 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 闭卷模式,成绩有效期为

1 年. 考核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核大纲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笔试试题包括 通用考试 和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 业考试 两部分. 通用考试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其范围和难度与 其他工业部门的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相当.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 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 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

4 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 识;

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 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无损检验基础知识 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 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考试,除前述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 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 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 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

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 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

民用核安全 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七条 操作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 行操作,给出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实践操作考试在 考核专用试件上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答辩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 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在试题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由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 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培训教师不得参与当次考核的出题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考核前,考委会应将考核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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