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06-09 |
5 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 考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 员并在考核之前当场宣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施
(一)考核应在考核中心进行,特殊情况可在经鉴委会审查批 准的指定地点进行.
(二)考核监督人员及
2 名以上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在场监督 笔试试卷及参考答案的复印过程.复印中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
(三)试卷及参考答案必须密封,并由监督人员或考委会委员 签字,临考前当场拆封.
(四)每个笔试考场至少应有
2 人监考,其中必须有
1 人是考 委会委员;
监考人除对答题方式及试卷印刷问题做出说明外,不得 对试题进行解释.
(五)笔试参考人员交卷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首页上的 姓名折叠密封.
(六)操作考核必须使用鉴委会指定的试件,考官由考核中心 考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试卷的评阅
(一)每份试卷应分别由
2 名考委会委员独立负责评阅,按参 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应交考 委会讨论决定.评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答题人姓名.
(二)每题扣分用红笔写在该题前,总分用红笔写在试卷的首 页右上角,并由评卷人用红笔签名确认.签名后的评分原则上不得
6 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见证,评卷人须 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
(三)评卷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考委会讨论决定.
(四)试卷应当在全部试卷评分完毕并签名后方可拆封.拆封 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拆封后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作任何修改.
(五) 拆封后的试卷由考委会负责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操作考试由考官对考生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打 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应分别评分.笔试通用 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的合格标准均为
70 分、实践操作 考试合格标准为
80 分、综合答辩(III 级)合格标准为
70 分,所 有单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取证考核某个单项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 考核后
2 个月至
1 年内补考.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取证考核 不合格,至少
2 个月后才可申请参加新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申请更新证书的,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填 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更新证书考核申请表(见附件 5) ,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 4) ,至少在证书失效前
6 个月向考核中 心提出更新证书考核申请.其中,III 级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更 新证书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I、II 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III 级更新证 书考试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更新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在执照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