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6-14 |
1 各功能部分不应影响或降低其他功能部分的安全、卫生及舒适度标准;
2 对产生污染、辐射和有特殊要求的功能部分严禁与其他功能部分组合;
3 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部分组合时,须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各部分使用安全.? 2.0.4 民用建筑空间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保障人们生活、工作、交流 等各种社会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空间的最低限要求. 2.0.5 民用建筑部位应遵循安全、防火、抗震、节能、防火、耐久的原则,保障建筑空间 能够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使用. 2.0.6 民用建筑的结构、设备应满足相应的使用年限要求. 2.0.7 多种功能类型组合的综合类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采用组合功能部分中要求最 高的部分. 2.0.8 民用建筑应保障肢体和感官障碍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 无障碍设施: 3? ?
1 医疗类、教育类、办公科研类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2 商业服务类、公众活动类、交通类、社会民生类等公共建筑为公众服务的区域;
3 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公共区域;
4 综合类建筑的各功能部分应依据本条第
1、
2、3 款分别设置无障碍设施;
5 建筑场地内的人行系统、广场、开放式绿地等. 2.0.9 交通类、公众活动类及商业服务类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 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 0.2m?/人;
基地内 设置的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2.0.10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
地下室、局部夹层、 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 2.1m;
当有其他功能 时,净高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有吊扇、吊灯的房间净高应满足安全要求. 2.0.11 民用建筑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应设置饮用水设施,但不应设在卫生间内. 2.0.12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当既有建筑改造时, 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4?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计算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 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有外保温层的,应按其保温材料的外边线 计算建筑面积 3.0.2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2) 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 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4) 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以下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 1/2 面积计算: 1)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 长在 1/2 及以上的;
2) 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3) 住宅的套内阳台;
4) 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建筑空间.
3 建筑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
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 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