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6-1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JT/T

409 船舶机舱舱底水、生活污水采样方法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MO IBC)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MO MARPOL73/78)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11〕26 号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3.1 船舶 ship 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 3.2 含油污水 oily water 指船舶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 所油污水和货油舱货油残余物. 3.3 生活污水 sewage 指船舶上的人或动物由于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以下类别: a)任何形式的厕所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3.4 有毒液体物质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指排入水体将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 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

17 或18 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暂时被 评定为 X、Y 或者 Z 类物质的任何物质. 3.5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 物、废弃食用油、焚烧炉灰、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和废弃渔具,在《经1978 年议定 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II、III、IV、VI 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 外.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将捕获的鱼 产品(含贝类)从养殖设施转到岸上加工运输等过程而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3.6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 marine pollution hazard cargo 指《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列明的货物及物质. 3.7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y 指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各类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船舶和岸上接收设施.

3 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1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水域类型 污水类别 船舶分类 排放控制要求 内河 机器处所 油污水 全部船舶 (1)2021 年1月1日前按本标准 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2021 年1月1日及以后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货油舱 货油残余物 全部油船 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沿海 机器处所 油污水

400 总吨 及以上船舶 按本标准 4.2 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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