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4-06-29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告编号:2019-038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