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07-01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及续 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次年生效日的对应日的
24 时止. 您首次投保生效日起
3 年为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第 一个保险期间和第二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将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您可 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按照原费率和原条 款继续承保,本合同延续有效
1 年;
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时起,您将不再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在每个保险 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 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 延续有效
1 年;
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则会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
2 通知您.若我们停止本产品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 起不再接受本合同续保申请,如本产品停止销售时本合同处于保证续保期 间内,则我们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起不再接受本合同续保申请. 每个保险期间自当年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到次年生效日的对应日的
24 时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5 周岁.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9.3)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9.4) 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 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 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 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 意外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的,我们将按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 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9.5) ;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9.6)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9.7)或处方 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