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07-03 |
3 补充协议(样本)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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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为带动 S306 道路沿线新农村建设,加快该路段沿线产业带建设 步伐,并有效提高此路段道路运输能力,减小行车安全隐患,加快遵 义市城市空间扩展速度, 进一步全面带动遵义市城市发展,提高城 市的品位和竞争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区人民政府授权,决定采用 PPP 经营方式开展遵义市S306 遵义至松 林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下称 PPP 项目 或 本项目 ),并通过 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社会资本方,即本合同乙方). 第一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
7 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 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 制性要求,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甲方:指遵义市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 乙方:即指社会资本方,即上XXX有限公司及联合体 政府部门:指(a)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 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遵义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d)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8、政府行为:指甲方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的任何上级政 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9、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 目公司的投资、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 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10、本项目:指 遵义市红花岗S306 遵义至松林公路改扩建工程 PPP 项目.
11、项目公司:指甲方指定的代表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为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本项目而按照合
8 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的,继承在本合同下权利义务的企业 法人.
12、项目建设:指项目的运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及其相关的 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13、实施机构:指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为本项目特别授权与项目 公司签订合同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
14、政府出资代表: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 .
15、经营权:指本合同中实施机构授予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对 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 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16、建设期: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 格之日止.
17、运营期:自工程验收通车之日的次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届满 之日止.
18、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项目边界 并在运营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