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4-07-04 |
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 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 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 扩建的消防站项目;
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 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 有计划地组织实 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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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 地级以上城市( 含) 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三、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 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四、 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 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表1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车位数
5 ~
7 3 ~
4 8 ~
1 1 注: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
1 个备用车位.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 房屋建筑、 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 消防车库、 通信室、 体能训练室、 训练塔、 灭火抢险和个人防护器材库、 被装营具库、 器材修理间、 清洗室、 烘干室、 呼吸器充气室、 图书阅览室、 会议室、 俱乐部、 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公众 消防宣传教育用房、 干部备勤室、 消防员备勤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 餐厅、 厨房、 家属探亲用房、 锅炉房、 浴室、 医务室、 晾衣室( 场) 、 贮藏室、 盥洗室、 厕所、 理发室、 配电室、 油料库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 艇、 直升机) 、 灭火器材、 抢险救援器材、 消防人员防护器材、 通信器材、 训 练器材, 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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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 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
5 m i 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 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
7 k m
2 ;
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
5 m i n 内消防队 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 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
1 5 k m
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 通过 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 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 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 其主体建筑距医院、 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 影剧院、 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 出口不应小于
5 0 m .
三、 辖区内有生产、 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 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 其边界 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