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4-07-16 |
(一) 重整制度的主要框架 和特点 美国破产重整实体法制度散见于 判例或其他法律中,1978 年通过的 破产法以法典的形式列于美国法典的 第11 章,主要是程序规范.对下列 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程序发动;
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制度重整康复计划;
债权人接受重整康复计划;
破产法院 批准重整方案;
债务人根据方案偿还 债务. 其主要特点是:1.在立法体例 上,把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和破 产和解制度放在一个法典――美国联 邦法典破产法中.2.在重整的适用对 象上,破产重整既适用于法人,也适 用于个人和合伙.3.依适用对象和条 件的不同,将破产重整分为债务人申 请的自愿型重整和债权人申请的非自 愿型重整.4.在重整人 (管理人) 的 选任上,以债务人的经理层继续留任 为原则.5.在重整计划通过上,规定 了 强制规则 ,即在有些情况下, 即使债权人会议不接受债务人提出的 重整计划,法院如果确认债务人重整 计划对于所有债权人来说均为公平和 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将重整计划强加 于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6.建立了专 门处理破产案件的司法机构 (破产法 院) 及破产案件审判机制.
(二) 破产法院及破产法院法官 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包括破 产重整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以及与此 相关的案件由破产法院处理.美国共 设有
90 个联邦破产法院,隶属于联 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有独立的办公 场所、独立的法庭和雇员,如加利福 尼亚北区破产法院共有9名法官,每 名法官配备
1 至2名法官助理和
1 名 书记官.该院近年来每年平均处理破 产案件2000多件,其中20%至30%属 于破产重整案件. 破产法院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序 列.与各州的地方法院互不隶属.破 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联邦地区法 院.当事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判不服, 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破产法院 对于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但不包 括破产案件涉及的破产刑事案件.破 产法院的法官属于联邦法院法官,受 到宪法保护终身任职.
(三) 重整申请的受理条件 及程序启动后的法律效力 破产重整的条件 破产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要具 备原因要件.根据自愿型破产重整和 非自愿型破产重整的不同,重整的原 因也不相同. 申请人资格:自愿型破产重整由 债务人申请启动,不以债务人无清偿 能力为条件,债务人随时可以自愿申 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只要向破产法 院申请即可. 非自愿型破产重整中,规定了限 制性的条件.如申请重整的债权人有 义务证明债务人已一般性地无力偿还 债务或者在申请前的120天内其财产 已被第三人实质性控制.债权人必须 持有或超过5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 对于破产重整对象的适用比较宽 泛.适用破产重整的债务人为居住在 美国或者在美国拥有住所、营业场所 或者在美国有财产的人,包括个人、 合伙和公司. 重整程序启动后的法律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破产程序优先. 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的申请, 自动中止 制度即行生效,阻止所 有的债权人通过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 偿债务. 实体上的效力:债权 自动中 止 .重整程序启动后,在实体上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债权 自动中 止 的效力.对于债务人来说,除依 据重整计划,否则对债权人的单独清 偿行为无效.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如 下:债权暂时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