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07-17 |
一、2015 年2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本公司 )旗下
32 支专户产品参与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并成功 获配,该等组合合计持股占上市公司 5.
40%,虽本公司认为该等组合不构成一 致行动人,但经征询各方意见,出于充分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的目的,本公司经 审慎考虑,于2015 年2月9日披露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经本公司请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对参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共计
32 只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一致行动人判断.本公 司认为:
1、本公司旗下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明显的组合化特征,即同一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由多支组合共同参与,同时,同一投资组合也参与多个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
虽然存在合并计算超上市公司 5%的情况,但系因本公司参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总体投资策略所致,非因投资组合间有意合意致持股超 5%.
2、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以投资组合作为股东,非以基金公司的名义作为股 东.
3、根据基金行业惯例,本公司旗下投资组合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公司对各投资组合 的投资不进行干预,不存在凌驾于各投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各投资组合之 间不存在因同由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导致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4、该等组合不存在单一投资组合持股超 5%的情况;
亦不存在由同一投资 经理实际控制的多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 5%的情况.
5、参与本次定向增发项目的
32 支投资组合,有27 支投资组合聘请了投资 顾问.在该情况下,投资组合的投资和参与上市公司表决将充分考虑投资顾问 临时公告 的意见. 该等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由同一投资顾问控制的单一投资组合持股或多投 资组合合计持股超 5%的情况.
6、该等投资组合不存在因资产委托人同一或资产委托人共同投资导致多投 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合计持股超过 5%的情况.
7、根据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旗下基金均不 谋求上市公司控制,亦未发现该等组合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的情况.
8、根据公司《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组合表决权 由基金(投资)经理独立发表意见,并由其行使或授权其他人员行使,投票亦 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分别行使,不存在凌驾于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鉴于第
4 款所述原因,该等投资组合不存在因表决权行使构成一致行使人,且投资组 合合计持股超 5%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上述
32 只产品未有单独或存在一致控制关系产品间 合并计算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不存在符合大股东构成条件且应遵 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情况,由于本公司已对 参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定增情况进行了披露,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 能够持续、有效的了解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的情况,特将本次 投资情况披露如附.为避免误解,本次信息披露不应被不当视为本公司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 条项下 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