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07-20

其应与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中有关董事、 监察人及经理人酬金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事项如依子公司分层负 责决行事项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核定者,应先经本委员会提出建 议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八条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召集时应载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委员会成员.但有紧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员会成员有独立董事三人参与,并由全体成员推举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

召集人请假或因故不能召集会议, 由其指定委员会之其他独立董事代理之;

委员会无其他独立董 事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会之其他成员代理之;

该召集人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推举一人代理之. 第九条本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订定,其他成员亦得提供议案供委 员会讨论. 会议议程应事先提供予委员会之成员. 本委员会召开时,公司应设签名簿供出席成员签到,并供查考. 本委员会之成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得委托 其他成员代理出席;

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本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出席委员会时,应於每次出具 委托书,且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围. 第三项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 第十条本委员会为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时 如经委员会主席徵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 同. 前项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录. 第 十一 条 本委员会之议事,应作成议事录,议事录应详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会议届次及时间地点.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员出席状况,包括出席、请假及缺席者之姓名与人数.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职称.

五、记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

七、讨论事项:各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成员之反对 或保留意见.

八、临时动议:提案人姓名、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 之成员、专家及其他人员发言摘要、反对或保留意见.

九、其他应记载事项. 本委员会签到簿为议事录之一部分;

以视讯会议召开者,其视 讯影音资料亦为议事录之一部分. 议事录须由会议主席及记录人员签名或盖章,於会后二十日内 分送委员会成员,并应呈报董事会及列入公司重要档案,且应 保存五年;

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前项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於本委员会相关事项之诉讼 时,应保存至诉讼终止为止. 第 十二 条 本委员会基於第七条所定职权之决议事项,或依第十三条第二 项决议任专业人员等之后续执行工作,得授权召集人或委员会 其他成员续行办理,并於执行期间向本委员会为书面报告;

必 要时应於下一次会议提报本委员会追认或报告. 第 十三 条 本委员会召开时,得请本公司董事、相关部门经理人员、内部 稽核人员、会计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相 关必要之资讯. 本委员会得经决议,委任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就行 使职权有关之事项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谘询,其相关费用由公 司负担. 第 十四 条 本组织规程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订立於民国 一年十一 月十日第一次修订於民国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第二次修订於民国 一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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