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07-28 |
34 号 「中 期财务报告」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之适用披露规定而编制. 2. 主要会计政策 除投资物业按公平值计量外,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 除下文所述者外,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之会计政策 及计算方法与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者相同. 於本中期期间,本集团首次应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并於本中期期间强制生效之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的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1 号 (修订本) 收购於合营业务之权益之会计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 (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
16 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38 号 (修订本) 折旧及摊销可接受方法之澄清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 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
16 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41 号 (修订本) 农业:生产性植物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
12 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28 号 (修订本)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除下文所述者外,上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的应用於本中期期间对该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 所呈报之金额及或披露并无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 (修订本) 披露计划 本集团於本中期期间首次采用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 「披露计划」 之修订.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之修 订厘清,倘披露产生之资料并不重要,则实体毋须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提供具体披露,并 就披露目的提供有关合并及分列资料基础之指引.然而,该修订重申倘在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之具体要求下仍不足以令使用财务报表之人士理解特定交易、事件及状况对实体之财务状况 及财务表现之影响,则实体应考虑提供额外披露. C
6 C 此外,该修订厘清,实体应占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使用权益法入账之其他全面收入应与自本集 团产生者分开呈列,且应根渌愀鄄莆癖ǜ孀荚蚍治韵掠φ枷钅:(i) 其后将不会重新分 类至损益;
及(ii) 其后将会於符合特定条件时重新分类至损益. 有关财务报表之架构,该修订提供附注系统化排序或分类之例子.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之 修订并无导致本集团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之披露及呈列方式发生重大变动. 3. 分类资料 就资源分配及分类表现评估向本集团执行董事 (即主要营运决策者 ( 「主要营运决策者」 ) ) 所报告 之资料,侧重於所交付产品或所提供服务之类型.在设定本集团之可报告分类时,主要营运决 策者并无将所识别之营运分类汇总. 具体而言,本集团於本期间之经营及可报告分类如下: 风力发电相关产品 - 制造及出售风力发电相关产品 风场运营 - 出售来自风电场运营之电力 稀土永磁电机产品 - 制造及分销升降机电机 储能及相关产品 - 制造及出售风能、太阳能及储能相结合之能源再生产品 电讯业务 - 开发及分销通讯产品、信息技术系统、宽带系统、 设备及配件 分类业绩指各分类赚取除税前溢利,不包括财务成本、不能分配之应占合营公司业绩、未经分 配其他收入及公司费用,如主要行政成本及董事薪金.应占联营公司亏损 11,210,000 港元 (二 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应占联营公司溢利 997,000 港元) 及应占合营公 司溢利 2,657,000 港元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应占若干合营公司亏损 1,612,000 港元) 已分配至可报告及经营分类.此乃就资源分配及分类表现评估而言,向本集团 执行董事 (为主要营运决策者) 呈报之计量.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