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4-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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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该在
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如股权发生变动, 国有股 不再处于控股地位,须报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 购方拟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以上(含5%)时,应事 前将有关收购人、收购方案等材料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控股股东外,非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股份在取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前, 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6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