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7-31 |
3 - 4. 在 需求管 理措施 下,代表 自己行 事的香 港永久 性居民买 家取得住宅物业,可获豁免缴付买家印花税.若该买家在取得物业时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亦可获豁免缴付双倍 从价印 花税. 5. 鉴 於住宅 物业市 场自
2016 年 第三 季起重 现炽热迹象, 投资需求亦重拾升轨,为减少投资需求和冷却住宅物业市场,政府当局 在2016 年11 月4日公 布新住 宅印花 税措施,就住 宅物业交易须予徵收的从价印花税引入划一为15%的新税率,以取代双倍 从价印 花税税 率 (即《 印花 税条 例》(第117 章)》附表
1 所 订的现 有从价 印花税第
1 标 准税率 ).
6 新住宅印花 税措施 在2016 年11 月5日生效.政 府当局 亦建议 维持双 倍从价 印花税 机制下的现有豁免安排,以及退回部分税款的机制.现有的双倍从价印花 税税率 会继续 适用於 非住宅 物业交 易. 《
2017 年印花税(修 订 )条例 草案》 6. 《 条例草 案》 在2017 年1月27 日 刊登宪 报,并於
2017 年2月8日提交立法会.《 条例草案》旨 在修订《 印花税条例》, 藉以?? (a) 就在2016 年11 月5日或之 后签立 的某些 处理住 宅物业的文书所须缴付的从价印花税,订立划一为15%的 税率 ,以取 代《印 花税条 例》附表
1 第1标准所载介乎 1.5%至8.5%的现有双 倍从价 印花税 税率(《 条例 草案》第
5、7 及10 条);
及(b) 订明就某些以住宅物业交换非住宅物业的文书而言,将按现有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徵税(《 条例 草案 》第6及8条).
6 根中械拇蛹塾』ㄋ盎,除非《印花税条例》另有指明,否则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即 双倍从价印花税)适 用於在2013 年2月23 日或以后取得不动产(包 括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 交易.主要的例外情况是有关物业为住宅物业,以及买家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就这个例外情况或《 印花税条例》指 明的其他例外/豁 免情况,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将会适用.-4-现有双倍 从价印 花税税 率及新 住宅印 花税税 率载列 如下 ?? 物业代价或市值 (以较高者为准) 现有双倍从价印 花税税率*( 由2013 年2月23 日 起生效) 《条例草案》 所订适 用於住宅物业交易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由2016 年11 月5日起生效) 不 超逾 2,000,000 元1.50% 15% 2,000,001 元至 3,000,000 元3.00% 3,000,001 元至 4,000,000 元4.50% 4,000,001 元至 6,000,000 元6.00% 6,000,001 元至 20,000,000 元7.50% 20,000,001 元 及以 上8.50% *由2016 年11 月5日起 仍适用 於非住 宅物业 交易,并 适用於 获转让非住宅物业的人就以住宅物业交换非住宅物业而为达致相等 价值所 付出的 代价. 7. 鉴 於物业 市场对 价格变 动非常 敏感, 《 条例草案》 建议, 新 住宅印 花税措 施视作在
2016 年11 月5日(即
2016 年11 月4日作出公布 后翌日 )生效. 税务局 会记录 在2016 年11 月5日至 《 印花税(修 订 )条 例》刊宪当日进行的所有物业交易,并会在《印花税 (修订)条 例》刊宪 后发出 通知书,提醒有 关人士 缴纳少 付 的印花 税税款 .《条 例草案 》的主 要条文 载於附 录I. 法案委员 会8. 在2017 年2月10 日的 内务 委员会 会议上,委 员同 意成 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由黄定光议员担任主席 ,於2017 年2月28 日 举行首 次会议 .政府 当局 在2017 年6月7日向立法会 提交《2017 年 印花税 (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第2号条 例草案》 ),以 处理公 众及法 案委员 会对下述情况提出的关注: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个住宅物业,从而回避缴付新住宅印花税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详 情 载於 第22 至28 段). 由 於法 案委员 会不反 对政府 当局建 议 ,由同 一法案 委员会 审议《第2号条例草 案》, 内务委 员会 在2017 年6月9日同意,应由同一法案委员会一并审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