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8-01

(七) 通信设备 制造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八) 其他制造 业12.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九) 核力发电 13.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 管网设施 14. 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股. ―

4 ―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一) 烟草制品 15.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二) 水上运输 业16.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 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 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 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 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 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7.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三) 航空客货 运输 1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 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十四) 通用航空 服务 19.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 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五) 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 理20.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1.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六) 邮政业 22.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七) 电信 23.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 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 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十八) 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24.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 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 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十九) 资本市场 服务 25.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6.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 保险业 27.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一) 法律服务 28.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 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 ―

5 ―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在华设立 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二十二) 咨询与调 查2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0.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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